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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本息部分计算转移,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作为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2006年7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计算转移。
  个人账户利息从本人建账之日起计算;转出地计算利息的截止时点为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上年末,当年的缴费和上年末累计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在当年产生的利息,由转入地一并计算。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按单位实际缴费比例20%计算转移资金,以个体身份参保的按12%的比例计算转移资金。
  统筹基金转移不计利息。
  第九条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之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本省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出前在本省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须本人书面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手续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二)在本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有欠费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欠费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须本人书面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手续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三)参保人员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单位欠费部分继续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缴欠费。
  第十条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应区别情况确定其具体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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