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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
(粤侨办〔20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侨办(外事侨务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我省华侨众多,华侨是我省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现代化建设、传播弘扬岭南文化、提升我省海外软实力的宝贵人才资源和重要力量。为切实维护好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合法权益,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促进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促进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使用现状确定的原则办理。

  二、华侨的身份确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土地登记时,华侨应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确认证明文件。

  三、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祖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含华侨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况的,由业主凭当地村小组和村委会的有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向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办理登记发证:

  1.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华侨在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地上有永久性房屋,至今未改建、扩建、加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施行期间,华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的宅基地,凭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3.通过继承房产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四、华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政策规定的当地村民每户用地标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村内空闲宅基地调整安排给华侨使用,或在农村集体统建楼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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