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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等关于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的通知
(粤侨办〔2010〕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侨办(外事侨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委)、教育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执行国家对归侨侨眷“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解决涉及归侨民生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是全国主要侨乡。长期以来,广大归侨侨眷与海外侨胞联系密切,他们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一道,为我省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归侨普查显示,在我省逾十万归侨中,困难归侨占近28%,他们文化程度低、就业技能差、劳动能力弱,因而造成他们长期就业率低、生活水平差、贫困面大,成为亟需政府扶持救助的弱势群体。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归侨工作,尤其是做好困难归侨的扶贫救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我省的对外形象和开放水平,更直接关系到我省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自觉提高对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的认识,把做好扶助困难归侨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要认真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归侨的基本情况和困难归侨的状况;要着重从制度和政策层面,着力解决困难归侨的实际问题,建立归侨扶贫救助长效机制;要加大财政投入和项目支持,使归侨共享发展成果。

  二、扶贫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广东省的所有贫困归侨,包括华侨农场、农垦农场和散居城市、农村以及在企业、学校和其他农场、林场的贫困归侨。

  三、扶贫救助的主要内容

  开展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要着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目前要充分利用现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引导、推动、帮助、促进困难归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应保的必须尽保,该享受的应当享受,并适当有所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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