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和专题活动;
(四)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给予全省通报;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 经费支持。对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各级政府可配套相应的扶持经费。
第十九条 综合服务支持。
(一)在同等条件下,企业的专利技术,优先列入“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进行专利产业化扶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及国家、省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
(二)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服务支持和重点指导;
(三)为企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咨询和指导;对其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实行重点指导;
(四)为企业办理专利申请、缴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确权出证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五)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
(六)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七)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八)优先推荐企业参加国家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国家、省创新型企业的评选。
第二十条 人才队伍建设支持。
(一)适时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研讨、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二)指导企业申报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交流站;
(三)根据需求,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巡回审查活动和与专利审查员的对接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在本区域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