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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5月12日以粤经信法规〔2011〕43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完善和规范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保护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范围内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稀有作品。

  第三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省工艺美术协会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承担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具体评审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从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二)评审委员会应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三)组成人员由省工艺美术协会提出意见,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后聘请。

  第五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每二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在广东省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申请,但已被评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不进行评审。

  第七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品属于已认定公布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名录范围;

  (二)创意独特新颖,设计构思巧妙,富有文化内涵和情趣,造型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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