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一轮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成果使用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一轮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成果使用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珠国土字〔2011〕545号)


局各科室、各分局、各单位:

  我市新一轮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成果已获批复并已按有关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备案。为了规范新一轮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科教发﹝2010﹞718号),现就上述区、镇级土地规划的国土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07号)规定,县(区)级土地规划数据库经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通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正式备案后,将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执法检查等工作的依据。各镇级土地规划及其数据库与上报备案的县级土地规划数据库相符。

  二、新一轮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电子文档及数据库)经批准实施并上报备案后,均由市局规保科统一交由局信息中心指定专人接收和入库保管,由局信息中心管理。

  三、局各科室、各分局、各单位为建立其他专业数据库等,需要整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局信息中心配合作业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数据移交手续。

  四、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由局信息中心接收后,局信息中心根据各科室需要,在各科室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提交给各科室、各单位使用,并办理相关数据移交手续。

  五、今后区、镇级规划修编或规划修改等原因涉及修改规划成果的,新规划成果应及时提交局信息中心,由局信息中心负责收回旧数据和更换新数据,避免出现数据混乱。

  专此通知

  附: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科教发﹝2010﹞718号)(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