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降低生猪养殖经营风险,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保障体系,建立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2011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应保尽保,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30%,2012年全省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50%,2013年全面铺开。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保险对象认定。在我省范围内的生猪饲养场(户),饲养达8月至48月龄,并佩戴专用耳标的所有能繁母猪均可作为投保对象。
(二)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我省能繁母猪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损失。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自然灾害包括:风灾(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电、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冻灾等。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由农业(畜牧)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导致的能繁母猪死亡,农业(畜牧)部门和保险承保部门要对投保人进行赔偿,每头能繁母猪赔偿金额1000元,其中,农业(畜牧)部门补助专项扑杀经费400元,保险承保部门赔偿600元。
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承保部门不负责赔偿:1.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母猪的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期。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自付12元。保险期限一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费收缴与管理。投保人在保单出具时一次性交清自付保费12元,财政补贴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州、地)实际开展情况(保单承保头数)审核后进行保费补贴并拨付给保险公司。财政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承保资格外,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赔偿处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款,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承保部门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进行理赔,赔款支付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