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四)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五)负责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备案工作。
(六)组织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和未依法换届,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以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七)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组织对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及设施设备现场综合查验工作。
(九)组织协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注册的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转报工作。
(十一)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考评。
(十二)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数据资料收集建档工作,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物业管理项目数量、名称、面积情况,物业管理用房情况,业主委员会情况,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诚信情况等。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参与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划分工作。
(三)组织协调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负责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