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南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淮府办〔2011〕4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区物业管理工作。
(三)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制定、公布本市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四)制定、发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五)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及设施设备现场综合查验工作。
(六)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征缴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督促指导县区房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九)制定市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外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和复查工作,以及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预评和推荐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二、县区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