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1号)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6日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