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4年,在全省实施“贵州省突破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项目学校”工程。通过示范性、标准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扩展以及特色高中和综合高中创建,在全省建成一批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高中阶段学校。按照“关注公平、鼓励争先、奖补结合”的原则,投入省级专项资金44亿余元,省级资金的20%作为奖励资金,其余80%作为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由省按各县人口数、高中阶段招生规模、贫困程度、民族区域县等因素进行分配,2011年安排5亿元,其余资金逐年拨付。省级补助资金中,用于普通高中的资金安排到县,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资金按“扶优扶强”的原则由省和市(州、地)统筹安排;奖励资金中,对2011年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县每县奖励1200万元,对2012年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县每县奖励1100万元,对2013年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县每县奖励900万元,对2014年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县每县奖励700万元。各市(州、地)、县必须于2011年起启动项目学校建设工程,鼓励各市(州、地)、县多渠道筹措经费先期投入,允许将后拨付的省级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用于偿还工程垫付款。省级资金只能用于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建设,不能用于征地,也不能安排市(州、地)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省级资金为支持各市(州、地)、县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奖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州、地)、县负责落实。各市(州、地)、县要按照“投入一所、建设一所、完善一所”的原则,统筹落实好项目资金,抓好项目实施。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在市(州、地)范围内统筹,项目学校由省教育厅和市(州、地)共同确定;普通高中项目学校由各县确定后报市(州、地)审核。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由省教育厅制定下发。原则上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学规模要达到3000人以上,2011年以后新建、改扩建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必须达到3000人以上。
加快建立完善高中阶段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在普通高中建立健全以奖学金、助学金为主的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逐步扩大资助范围。完善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免除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中职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开支。逐步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五、大力扶持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积极鼓励和大力扶持社会力量、企业举办高中阶段教育,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在办学用地、政策贴息、资金奖补、教师保障、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各地发展高中阶段民办教育给予扶持和奖励。创新办学模式,鼓励省内名校实行集团化办学和联合办学,引进省外优质资源到我省合作办学或独立办学。各地要把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对新建、改扩建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切实解除教师后顾之忧。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鼓励开展高中阶段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