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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三、全面规范社会消防安全职业培训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消防总队成立由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湖南省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消防安全专业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技术指导。全省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培训类别和范围进行培训。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以及根据特定形势进行的特定岗位培训,应在省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实施;其他岗位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由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其培训授课内容及教学大纲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统一教材,统一课时,统一内容,统一证书。

  四、严格社会消防安全职业培训质量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要会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培训教学质量监管,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课时组织培训教学。坚持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的原则,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后,由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它岗位人员,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可参加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设立培训机构和组织相关职业培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严禁以消防安全培训为名推销消防产品和器材,严禁以任何形式减少或变相减少培训课时或教学内容。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辖区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监管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消防总队,每年对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培训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及时督促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以取缔。

  附件: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条件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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