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湘公通[2011]82号)
各市州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全省社会消防安全职业培训行为,促进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的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社会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发展。鼓励和扶持社会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全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职业培训的单位或机构,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各市州至少建立一所以上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通过劳动监察和消防监督,依法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和技能培训;在保安、电工、焊工等职业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中,积极开展消防专业技能培训。从事消防安全职业培训的单位或机构,应在批准范围内,认真组织社会消防安全职业培训或相关专业教学任务,积极协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采取校企结合、订单式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单位新上岗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广泛开展职工消防安全教育。
二、依法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各类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申请设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申请后,征求省公安消防总队的意见,省公安消防总队应配合对申请成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综合省公安消防总队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抄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到省民政厅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省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