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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一)依权限当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二)主持听证,组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三)宣读听证纪律、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四)决定听证中止或者终止;

  (五)依法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现场申请回避;

  (二)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三)申请证人到场作证或者调取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调解、和解;

  (五)核对、补正听证记录;

  (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员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回答听证审理人员询问、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听证纪律: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未经允许不得中途退席;

  (三)未经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

  (四)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五)不得喧哗、哄闹、随意走动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听证现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听制止的,可以终止听证;

  (二)其他听证参加人员或者旁听人员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对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听证审理人员和被申请人代表应当着警服参加听证。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听证审理人员,核对并介绍听证参加人员;

  (二)宣读听证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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