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权限当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二)主持听证,组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三)宣读听证纪律、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四)决定听证中止或者终止;
(五)依法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现场申请回避;
(二)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三)申请证人到场作证或者调取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调解、和解;
(五)核对、补正听证记录;
(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员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回答听证审理人员询问、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听证纪律: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未经允许不得中途退席;
(三)未经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
(四)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五)不得喧哗、哄闹、随意走动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听证现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听制止的,可以终止听证;
(二)其他听证参加人员或者旁听人员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对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听证审理人员和被申请人代表应当着警服参加听证。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听证审理人员,核对并介绍听证参加人员;
(二)宣读听证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