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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公通〔2011〕75号)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工作,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公安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构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理的一种方式。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条 听证由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听证审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举行。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构经复议申请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决定举行。

  第六条 听证申请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行政复议申请人书面或者口头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人也可以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听证申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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