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和降标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湘价服〔2011〕9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要求,结合我省治理规范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取消、取缔和降标的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11项收费项目
1、水文有偿服务费(湘价费〔2009〕62号,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2、机动车尾气检测(湘价函〔2010〕82号,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
3、工商信息服务费(湘价服〔2008〕56号,工商信息中心)
4、机动车防盗喷刻服务费(湘价函〔2008〕27号,省公安厅劳服公司)
5、印章治安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服务费(湘价服〔2005〕169号,公安机关委托的企业)
6、施放气球资质资格年检(湘价服〔2008〕114号,省气象学会)
7、气象信息IVR语音服务费(湘价服〔2008〕114号,湖南天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8、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服务、检测服务(湘价服〔2008〕114号,省防雷中心)
9、农气旬、月、季、年报(湘价服〔2008〕114号,省气象科研所)
10、气候简报(合订本)(湘价服〔2008〕114号,省气候中心)
11、专题气候简报(湘价服〔2008〕114号,省气候中心)
二、取缔下列10项自立项目收费
1、征地拆迁服务费(国土管理部门或所属征地机构);
2、农业机械安全检测费(农机管理部门);
3、房屋安全丈量费(房产部门危房办);
4、看守所会见费(公安部门);
5、营运客车线路票价牌(交通运管部门);
6、网吧监控软件产品及安装费(公安、文化部门指定的企业);
7、机动车年检时收取的发动机号牌拓印费(服务机构);
8、新建房办分户房产证时收取成果利用费(房产部门);
9、办分户土地证时收取测绘费(国土部门);
10、非重点项目报规时收取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规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