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企业支付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应进行调整。调整时注意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期限、担保形式、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四)审查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劳务费用。支付给关联企业佣金、手续费过高的,应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时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服务要求、成本和效果等方面的可比性。
(五)审查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财产租赁费。支付财产租赁费用过高的,应按支付给非关联企业相同或类似财产的租赁费进行调整;或根据租赁费构成要素,采用财产折旧加合理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进行调整。
(六)审查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无形资产使用费。无形资产使用费过大的,应参照无关联关系的合理数额进行调整。在多数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品牌使用费”等的收费形式和收费原因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可通过企业市场部门、企业所属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的旁证证明其收费比例是否符合商业行为,需要进行必要调整。
(七)审查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进行合同资料审查、管理实质审查、支付标准合理审查(一般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
第五章 立案
第十八条 市(州)局对确认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应按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制作《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和《转让定价调查案件立案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局。
第十九条 省局召开的立案论证会通过后,将《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业务支持网上报总局审批,经总局核准后,启动转让定价调查,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等下一步调查工作。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省局将把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市州局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局将检查并通报各地关联业务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情况一并纳入年度市州局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