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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总局统一布置联查的企业。

  (八)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第十二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十三条 各市州局评估分析及选案工作总结应于每年7月30日前上报省局。总结应包括本地关联业务申报和同期资料总体分析情况、工作措施和方法、分行业或分户分析情况、列入风险排查评估企业的分户排查情况、以及工作上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或打算等。

第四章 案头审核

  第十四条 市(州)局负责对全市(州)分析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对重点、疑点企业组织分析、排查,或进行专门审计,开展案头分析审核。

  第十五条 经市(州)局审议确定的重点避税嫌疑户,交由企业所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前期调查。前期调查工作以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为主,市(州)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参与并指导前期调查,开展案头审核。

  第十六条 案头审核应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和避税疑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第十七条 确定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有转移利润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企业从关联企业购进的原材料,是否有高价购进转移利润的行为。企业原材料价格高于非关联企业的,应先从数量、质量、质保条款、付款期限等方面进行分析,上述因素均会影响价格。排除上述影响因素后,同质、同量、同一付款条件下材料价格仍高于非关联企业的,则企业存在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行为,应按独立企业之间购进相同或类似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二)审查企业产品销售价格,是否有低价出售给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行为。企业出售给关联企业产品价格低于非关联企业的,应从产品质量、销售数量、收款方式、售后服务条款等方面进行分析。相同质量、相同销售条件的产品价格低于非关联企业,则企业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应进行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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