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市州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做法、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户数、与上年户数比较、申报表和同期资料质量、申报附件情况、关联交易金额、分类交易金额、差异原因、工作上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或打算等。
第三章 评估分析及选案
第八条 合理运用关联业务申报和同期资料,深入开展分析评估,排查管理风险点,提高案源筛选的科学性。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工作安排和重点关注行业情况等要求,利用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和日常征管信息,组织对关联企业进行分析并对重点户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及时汇总分析,向市(州)局报送分析资料和避税嫌疑户名单。
第九条 关联企业风险分析从企业关联关系、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交易对税收影响、是否存在避税和转让定价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逐项进行风险排查。
第十条 下列企业或情形应列入风险分析范围:
(一)关联企业特别是外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税收缴纳情况应进行评估分析。
(二)企业经营状况异常且关联业务额较大的避税嫌疑企业应进行含功能风险分析等内容的评估分析。
(三)符合准备关联业务同期资料的企业均应列入重点风险企业进行分析。
(四)所有外资企业、单一加工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企业都应纳入风险分析范围进行分户分析。
(五)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和保存、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列入重点避税嫌疑户名单。
(六)低价和平价转让股权情形。
(七)其他需评估分析的情形。
第十一条 开展反避税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