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第五条 关联交易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和保存、提供同期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关联交易申报率与同期资料准备面达100%,确保申报资料准确无误,主管税务机关须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税务机关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对税务干部及有关联交易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义务的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培训。
(二)切实落实摸底调查。深入走访企业,获取企业信讯,做好辅导、督促及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地企业关联交易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基本情况。
(三)建立关联企业信息联系平台,定期发布信讯。以市(州)局为单位建设关联交易信讯平台,经过摸底调查后,所有关联交易企业重要信讯要收集在平台,方便分析和排查(见附件1)。
(四)审核录入。对企业申报的关联交易申报表,先由税收管理员就填写内容进行初审,确保资料填写正确,资料初审后签具初审意见交纳税大厅录入或导入税务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录入员签具录入记录(见附件2)。
(五)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资料包括9份关联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附列资料。附列资料中应有企业关联交易情况分析或说明、企业关联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合同备案、定价备案等。企业未报送关联交易情况分析或说明的,由税收管理员补写企业关联交易分析或说明。
(六)关联交易情况分析或说明内容包括企业关联交易对象、类型、金额、与关联交易方进行的合同和交易定价等。
(七)关联交易情况分析或说明及关联交易附报资料由税源管理科进行收集和审核,资料上签具审核意见。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应列入关联企业风险分析名单。
(八)进行关联企业信息平台与申报材料内容比对,从中找寻差异,分析原因。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摸清、掌握需准备关联业务同期资料的企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督促企业按时准备、保管和提供关联业务同期资料,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工作;要做好同期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建立分户管理台账,市(州)局应建立管理情况统计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