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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联企业信息平台(略)

  2.关联交易申报资料审核表(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反避税基础管理,有效防范避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督促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及时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对符合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进行同期资料备案。

  第三条 企业关联交易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底。

  第四条 符合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备案准备、保管和提供时限应按以下要求:

  (一)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二)处于反避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将准备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年度发生亏损的,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将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企业集团需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允许企业延期准备,但准备时限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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