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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争取恢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深化上市品种和体制机制研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恢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提高我国大宗商品国际定价权和话语权,防范经济风险。加强与香港沟通,探索共建广州期货交易所,推动穗港澳经济融合,增强对泛珠三角及东南亚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三)构建金融产品创新示范区。

  继续承担改革创新“试验田”的历史使命,营造鼓励金融创新的良好氛围,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加快发展新型融资产品、结算工具、离岸金融业务、金融衍生品、财富管理和股权投资产品以及保险产品等,打造金融产品创新品牌,为全国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提供示范。

  积极发展新型融资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办理支票授信业务,拓宽企业流动资金融通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为企业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和金融产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

  鼓励发展结算、离岸以及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引导和鼓励更多进出口企业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业务规模,逐步开展服务贸易和投融资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鼓励涉外机构和个人使用人民币投资广州境内项目。引导和支持加工贸易、物流仓储、电子商务等各类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在穗设立资金财务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提高资金结算及使用效率,为采购、生产以及销售等活动提供有效支持,争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支持在穗各类企业集团结算中心开设离岸账户。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货币信贷、贸易结算、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和证券交易等离岸金融业务。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以利率、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积极开展和创新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便利各类经济主体汇率风险管理。

  大力发展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股权投资业务。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私人银行机构,研发适应投资者需求,投资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提供资产管理、理财等专业化服务,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开展业务创新,促进理财产品多样化。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展商业物业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和城市建设的融资渠道。

  加快发展新型保险产品。以推进广州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为契机,争取各保险总部机构以广州为试验基地开展保险产品创新、销售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设立保险数据平台、保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房地产登记责任险、信用卡盗刷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新型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全民医保体系建设,探索开展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创新养老保障模式。

  八、区域合作

  加快建立与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的现代化金融体系,不断增强区域金融中心对高端金融资源的聚集力,辐射带动区域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引领区域金融产业分工协作,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理的区域合作格局。

  (一)加快推进珠三角金融一体化。

  加快推进广佛肇金融一体化。以广佛金融同城化为突破口,推进广佛肇金融一体化、便利化,促进广佛肇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优势互补,实现广佛肇金融前中后台协调发展和合理布局。探索建立三地信贷资产交易平台,为三地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对接及产业转移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三地上市公司在广佛肇经济圈进行跨行业产业资源整合,合力打造证券市场“广佛肇板块”。促进三地保险服务一体化,实现三地保险理赔案件查勘、定损互认与保险通赔通付。协调推动三地金融机构实现通存通兑,取消异地存、取款手续费,逐步实现三地企业、个人汇兑结算、柜台及自主渠道通存通兑业务。

  积极推动珠三角金融一体化。参与推动珠三角地区建立包括地方政府、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在内的跨地市金融信息沟通、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协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珠三角区域内优化机构与网点设置。支持在穗金融机构发展总部融资模式,扩大异地贷款、银团贷款业务,为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推动跨行通存通兑系统从广州向珠三角地区延伸,实现珠三角地区一卡(折)通。搭建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平台,推进珠三角地区社会信用体系一体化建设。探索开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外汇资金在区域内有序流动,促进珠三角地区涉外经济良性发展。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参与推动建立健全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联络机制。培育和发展跨地区银团贷款市场,支持建立金融机构跨省区授信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促进信贷资金实现跨地区安全、高效流动。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对驻穗机构因地制宜扩大授权,以金融创新促进泛珠三角地区资金跨行政区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风险的有效管理。积极加强与国内其他金融发达城市的交流,在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人才、金融创新、金融资讯等方面开展合作。

  (二)深化穗港澳金融合作。

  认真贯彻落实粤港、粤澳合作协议,积极参与建设以香港金融体系为龙头、珠江三角洲城市金融资源和服务为支撑的金融合作区域,推进穗港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及业务的合作与开放。积极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跨境调拨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穗港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引导广州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广州企业和居民投资香港人民币金融产品,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在穗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研究推进穗港共建广州期货交易所;支持广州企业赴港上市和发行债券;争取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香港证券市场及其他资本项目扩大开放试点。支持穗港两地保险机构共同为跨境出险的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后续服务。

  推进穗港澳金融机构合作与开放。吸引港澳金融机构在穗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港资银行驻穗分行设立异地支行;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参股广州金融机构以及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性机构;支持香港与内地证券公司在穗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鼓励港澳保险代理公司在穗设立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支持已在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在穗金融机构扩大境外业务;支持广州金融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通过并购方式进入港澳金融市场,探索与港澳资本联合并购境外金融机构。鼓励内地与港澳地区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在南沙粤港联合创新示范区、广州南站地区提供各类融资服务和创新金融服务。

  加强穗港澳金融智力合作,推进穗港澳金融人才交流培训与从业资格互认工作;加强穗港澳金融合作联络机制建设,支持三地金融机构、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和金融同业组织加强交流,合作举办三地金融论坛;支持三地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联手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发展。加强金融后援服务建设的合作,积极承接港澳金融机构后台业务向广州转移,联手打造面向国际市场的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加强穗港澳在支付清算与征信等领域的合作,促进穗港澳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三地金融机构开展跨地信贷业务合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穗台金融交流与合作。

  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要求,积极推动穗台金融合作。推动穗台贸易人民币结算,探索开展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争取开展穗台两地人民币与新台币双向兑换试点。推动穗台两地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支持两地金融机构在设备抵押融资、信贷担保、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为在穗台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在穗台资企业上市发展。支持两地金融机构、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金融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金融人才交流培训。

  (四)推进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

  依托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广州与东南亚、南亚等地的金融交往,扩大人民币结算规模,完善人民币跨境流通和结算机制,开展人民币衍生产品创新,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争取在广州建立面向东南亚、南亚的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

  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跨国金融企业集团的交流与合作,使广州成为我国开展国际金融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加强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互访,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规划与建设。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政府在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成立由省、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为成员单位,并邀请省金融办、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驻粤机构等参与的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协调、监督、实施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考核。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及金融机构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分工,抓紧推进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进一步完善广州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智力资源,为金融业重大政策、规划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提高政策制订的战略性、科学性、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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