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01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02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0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04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05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06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07
| 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08
|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09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或未由执行该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10
| 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11
| 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收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六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12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八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八条
| 责令改正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13
| 拒绝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14
| 未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15
| 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二十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二十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罚款
| 4
| 4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罚款
| 5
| 5
|
情节严重的,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16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条第二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
| 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造价工程师
|
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2万元罚款
| 3
| 3
|
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3万元罚款
| 4
| 4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17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五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罚款
| 2
| 2
|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3000元罚款
| 3
| 3
|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
| 4
| 4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18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一)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2
| 2
| 企业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3
| 3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4
| 4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4
| 4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19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二)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4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20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三)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4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21
|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四)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2
| 2
| 企业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3
| 3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4
| 4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4
| 4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22
|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五)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4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23
| 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六)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4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24
| 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4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101025
| 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八)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注册造价师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4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201001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十二条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 3
| 注册造价师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201002
| 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十二条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201003
| 未按照咨询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造价咨询业务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四)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201004
| 使用依据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进行工程计价的计价软件,不符合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格式要求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十三条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2
| 2
| 企业负责人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201005
| 在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接受当事人请托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六)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造价师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201006
| 未按照规定报送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等资料或报送虚假资料
| 《关于报送201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函[2010]950号)
|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1]229号)第二十条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201007
| 未按照规定报送造价咨询合同、经营业绩、委托方评价意见等资料或报送虚假资料
|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1]229号)第二十条
|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1]229号)第二十条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 3
| 3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
执业 行为 管理
| GQZJ201008
| 复核和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非注册造价工程师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十条第二款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资质 管理
| GQZJ102001
| 咨询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七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办理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
| 2
| 2
|
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 3
| 3
|
资质 管理
| GQZJ102002
| 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三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罚款
| 2
| 2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罚款
| 3
| 3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万元罚款
| 4
| 4
|
资质 管理
| GQZJ102003
| 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五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二)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罚款
| 2
| 2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罚款
| 3
| 3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万元罚款
| 4
| 4
|
资质 管理
| GQZJ102004
|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
| 4
| 4
| 企业负责人
|
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
|
|
道德 行为 管理
| GQZJ10300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六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六条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3
| 3
| 企业负责人
|
道德 行为 管理
| GQZJ1030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七条
| 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3
| 企业负责人
|
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4
|
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5
|
道德 行为 管理
| GQZJ103003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一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一条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造价工程师
|
道德 行为 管理
| GQZJ10300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
| 无违法所得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3000元罚款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造价工程师
|
无违法所得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6000元罚款
| 3
| 3
|
无违法所得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1万元罚款
| 4
| 4
|
有违法所得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4
| 4
|
道德 行为 管理
| GQZJ103005
| 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逾期未改的,可处以3000元罚款
| 2
| 2
|
逾期未改的,可处以6000元罚款
| 3
| 3
|
逾期未改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 4
| 4
|
道德 行为 管理
| GQZJ103006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
|
| 1
| 注册造价师
|
逾期未改的,可处以3000元罚款
|
| 2
|
逾期未改的,可处以6000元罚款
|
| 3
|
逾期未改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道德 行为 管理
| GQZJ203001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造价咨询活动中有欺诈、伪造、作假行为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 3
|
注册造价师
|
道德 行为 管理
| GQZJ203002
| 注册造价工程师散布谣言诋毁同行并造成一定影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权益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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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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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行为 管理
| GQZJ203003
| 注册造价工程师泄漏从业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从业单位造成一定影响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进行约谈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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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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