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京发改[2011]860号)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司函[2011]1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局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国家司法考试收费(编码120001001)继续执行每人220元标准。
二、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