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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法〔2011〕4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国税发〔2010〕119号文件第五条,对于需要跨省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正式制作包括具体背景情况及需要调查具体内容的专函,加盖区县局、分局局章后上报市局,由市局转发异地省级税务局协助调查。
  二、关于国税发〔2010〕119号文件第十条,各局在工作中发现非居民企业整体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中国居民企业不在同一地的,应向市局(企业所得税处)报告相关情况,由市局协调相关省市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三、关于国税发〔2010〕119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通报税源信息及常设机构判定、所得性质划分等的具体方式由各局与相应国税局研究确定。如有跨区县等特殊情况、难以解决的,报市局协调处理。
  四、关于国税发〔2010〕119号文件第十六条,各局应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试行)》(京地税法〔2010〕7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在确保税收收入不流失的情况下,及时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开具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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