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改善民间投资服务环境
(十二)健全服务民间投资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领导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由省经信委承担统筹协调指导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自律自治的行业协会(商会),不断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体系。省经信委要设立专门的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聘请部分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为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制定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考核办法,把民间投资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民间投资法制环境。全面清理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内容,依法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修订。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完善和细化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进一步抓好社会治安整治,依法从快惩处各种危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干扰项目建设的强买强卖、非法阻工等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立省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管理机构,推行审批职能、审批项目、审批人员“三集中”改革。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得设立行政许可。对已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审批条件。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备案权限,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项目之外,所有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全部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建设涉及的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建设等部门的有关审批权限也应依法下放。国家要求省级部门初审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审查权限。各市(州)、县(市、区)按省下放权限的规定办理的审批事项,省有关部门要予以认可。(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武警湖北消防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切实将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全省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