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对外投资与合作。制定和完善我省境外投资鼓励政策,支持省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和资源供应基地,设立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完善境内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搭建法律咨询、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境外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友好省州(城市)的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鼓励“走出去”相关政策试点。(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融资环境
(八)鼓励金融机构制度创新。建立银企政三方自主创新项目沟通机制,解决金融机构对项目了解不够的现实。创新考核机制,放宽对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风险容忍政策,严格落实尽职免责制度。积极试点“东湖金融超市”服务模式,加强对科技型民营企业的金融辅导。要积极选择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为发展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推进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开发符合民间投资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信贷品种,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高授信额度。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支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成立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政府出资、企业参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组建省级商业性、互助性、政策性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公司。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较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放大担保倍数。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探索质保抵押贷款方式,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性担保(保险)服务。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大力推动民营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在创业板融资。积极支持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襄阳、宜昌等国家级高新区争取获批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鼓励区内民营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融资,支持创投机构通过代办系统实现股权投资退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费依法给予减免或资金补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债券融资工具。积极参与国家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不断规范和壮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省内外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在鄂创办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引导社会民间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