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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切实保障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受平等权利,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对民营企业原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企业成本。落实国家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政策规定,民营企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

  提高民营企业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激励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民营企业在申报博士后工作站、推荐国家级或省级专家时,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科技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合理运用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促进技术成果资本化、市场化,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创办从事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专利商标交易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中介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园区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多元化、专业化发展。(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人才培育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将民营企业的人才培育与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有关专业规划,给予政策指导和相应支持。对民营企业在技术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等方面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促进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自由流动。改革人事档案相关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校企联合办学、合作培训等机制。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公益性培训、高端培训、论坛等,提升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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