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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风险投资。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通过参股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支持新兴产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扶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家二次创业。扶持建立一批创业服务平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服务。(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间投资企业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分期缴付。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允许投资人以自有的实物、商标、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科技成果、合法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省工商局负责)

  (五)推进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投资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者合理扩大投资,降低民间投资风险。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竞争,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积极推荐申报民间投资项目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在安排上,应优先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行扶持性的收费和价格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按下限收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与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实质性脱钩,实行资质资格管理,使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价、鉴定、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对民间投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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