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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有关要求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省国防科工办负责)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政策性住房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领域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可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重组,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允许离退休医务人员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或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原单位不得扣减其法定的离退休费等待遇。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经同意可以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和民办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受政府委托分担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待遇。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用地、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民办学校可用教育教学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举办者以不动产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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