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1〕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民间投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坚持“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应坚持“有需则让、不与民争利”。
(一)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电信、市政公用、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投资体制改革和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投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础设施运营监管,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独资、控股、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经营性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进相关领域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积极落实国家对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上网电价的补贴政策。落实国家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的各项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积极推进竞价上网和输配电分开改革,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建立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市场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