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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使用A级燃烧性能材料的通知

  (四)经验收或备案合格的建设工程如需进行外墙保温改造,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并严格选用A级不燃外墙保温材料,擅自施工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设计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对设计文件负责,严格把好设计关。自即日起,所有民用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消防设计均应按照公消〔2011〕65号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外墙保温材料变更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变更。对因外墙保温消防设计不符合国家要求、造成危害隐患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收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各施工单位要对所有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进行外墙保温系统改造的民用建设工程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施工全面负责,使用防火性能合格的外墙保温材料,保证施工质量。外墙保温系统材料进场后应按照相关规定逐批次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送检,对正在施工外墙保温系统的工程全部停止外保温系统施工,积极配合建设、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对外墙保温系统材料的监督检查工作,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外墙保温系统施工,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四、各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监理职责,认真填写《在建工程(含未申报消防备案验收工程)统计表》,5月15日前报喀什市公安消防大队。各监理单位要将外墙保温系统施工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在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前,应当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确保所选用的材料为A级防火性能;在外墙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逐批次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确保进场材料使用合格产品。监理单位要对负责监理的所有外墙保温系统的民用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监督,凡发现正在施工外墙保温系统的民用建设工程必须及时报喀什市公安消防大队进行核查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未及时报告造成危害后果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收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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