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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使用A级燃烧性能材料的通知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使用A级燃烧性能材料的通知
(喀市政办发〔2011〕41号)


各乡(场)、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频发,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明确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不燃)的材料。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落实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使用A级材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立即对所有开发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进行外墙保温系统改造的民用建设工程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
  (一)正在施工的工程全部停止外保温系统施工,由建设单位向市公安消防大队申请监督取样送检。市公安消防大队联合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取样送检并核查该工程消防设计是否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一律拆除已施工的苯板、挤塑板等非A级外保温材料;已经批准采用B1级以上外墙保温材料的,经监督送检确属B1级以上材料方可恢复施工,但每一个进场批次都要由监理单位监督抽样送检留存相关进货票据及送检报告,以备验收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查,凡发现进货单据与送检报告不对应、不符合的,一律强制拆除全部外墙保温材料,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从重追究建设和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二)尚未进行外墙保温系统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立即进行设计变更并选用不燃材料(A级材料),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审或备案,拒不变更设计强行施工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从重处罚,同时强制拆除外墙保温材料。
  (三)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批准外墙保温已施工完毕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外墙保温改造,选用A级不燃材料,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消防设计经审批同意但未进行消防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合格的,必须现场取样送检,达到B1级以上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必须进行外墙保温改造,选用A级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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