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围绕整治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各项整治任务的落实。要加大对食品药品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凡是监管部门发现的食品药品加工经营中的犯罪行为,一律通报公安局,以便加大摸排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通过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有效整治,使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环节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特别是使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四)各相关部门要在每月7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整治工作动态。报送的重点是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发生的重要情况、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
(五)各乡(场)、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大对辖区各类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制度,重点加强对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力度,清理和整治马路市场、流动摊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职能和管辖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分管市领导报告,确保信息互通畅通,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六)市委宣传部要协调地、市广电等宣传媒体,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宣传整治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查处的典型案例;司法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使行政相对人懂法、守法,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全市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市监察局、效能办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进行全程监督,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市委、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两制度、两办法”和《喀什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吴志江
电 话:2823136 139990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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