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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七条 〔投票有效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暂缺〕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三十条 〔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备案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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