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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九)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第十一条 〔选委会成员调整〕 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选举权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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