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四号)
《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1年5月20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0日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原则〕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 〔村委会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