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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六)放宽县(市)、小城镇落户条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放宽设区市市辖区落户条件。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要求)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逐步推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暂住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发改、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保、人口计生、住建、国土、农业、统计等部门要搞好政策衔接,尽快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
  (九)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落户城镇的农民是否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十)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夫妻双方原均为农民并属本人要求转户的,给予1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属政府统一安排转户的,给予3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十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将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迁入城镇落户居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等途径,逐步改善已稳定就业的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
  (十二)完善教育政策。将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子女教育纳入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城镇学校建设,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保障其在居住地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十三)完善卫生服务保障。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四)完善养老保障政策。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就业后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可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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