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实行分类分级达标管理。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或其他机关团体对企业信用评级、授信、授荣、上市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依法加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处罚力度,将其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对发生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执行“终身禁入”有关规定。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严格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14.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中应同步把安全生产纳入规划或计划。各地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统筹考虑,整体实施,同步推进。尤其在转型升级中要坚持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作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检查。全省各类产业园区在规划和建设的不同阶段,均要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并纳入,新建园区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15.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加快制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重点推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企业安全准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中介机构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立法。及时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具有立法权的市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或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落实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各项规定,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和廉洁执法。
16.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制度、责任考核制度、事故查处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法联合行动制度以及应急管理制度等,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