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地级以上市发生一宗特别重大事故或两宗重大事故、县一级发生一宗重大以上事故或两宗以上较大事故、乡镇(街道)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企业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资金投入。按照企业分类分级,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督的职能作用,由各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发病率。生产经营的条件、场所、设备或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坚持不安全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