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印染企业环保整治要求
印染企业环保整治除应符合上述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工信部《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淘汰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项目,针织或纱线印染项目不属于十五小中的“小漂染”,生产规模达到1000万米/年以上,毛机织物印染生产规模达到100万米/年以上(生产规模及是否是落后工艺、设备须以经信部门核定的证明文件为准)。配套印染工序的纺织企业不规定生产规模,但印染工序只为本企业的主业服务不得接受外加工。
(二)污水处理设施要求:必须按照经信部门核定的生产规模配套物化和生化处理设施,废水回用率30%以上。物化处理及生化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规模均应按照生产规模核定的生产设备满负荷运行的用水量核定,生化设施生化处理池应建成满足设计工艺要求停留时间的有效容积(按照平均产排污系数,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用水2.5吨/100米,布重14kg/100米,每吨布用水量约178吨水;纱线、针织物1吨坯布平均用水130吨,年生产时间300天算,每天排水1400÷300×178=830吨,达到准入条件生产规模需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最小处理能力为每天1000吨污水量);经核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跟经信部门核定产能相匹配。
(三)使用锅炉要求:(1)配套锅炉不使用国家淘汰名录中手抄锅炉等淘汰炉型;(2)烟囱高度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标准的规定。 (3)锅炉废气达标排放。(4)建有堆放煤炭的专门场地,落实防雨淋防溢流措施。
(四)排污口规范化设置:(1)外排污水必须经过两级处理并从规范化排污口排放。排污口已按要求落实规范化整治,设置一个排污口,并申领了《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厂外边界设置了开放式排水检查井。(2)按《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通过验收。进、排水均需安装流量计,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日排水量4000吨(或200吨/小时)以上的企业需安装COD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3)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可简化处理流程的超越管、溢流口,或将污水混入雨水管道直接外排,或私设暗管(非法排污口),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排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