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鉴于我市尚未建成印染、电镀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印染、电镀项目审批权在省级环保部门,以及本次专项整治旨在妥善解决我市重污染行业历史遗留问题等实际情况,在本次专项整治中由区级环保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污许可证只作为企业暂时纳入环境管理的前提条件,不作为免除此类企业依法需履行建设项目环保报批及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七) 各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市环〔2009〕262号),全面加快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建设,抓紧实施本辖区印染、电镀行业定点基地建设计划,按汕市环〔2009〕262号文要求,至2015年所有新建(包括迁建)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项目全部进入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生产和经营,从根本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区应于2011年8月底前制定实施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建设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2012年底前要完成定点基地报建手续。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1年汕头市印染、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要求
一、总体要求
印染、电镀企业整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镇、区两级政府审定同意的文件为据)
(二)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经信部门确认不属于国家产能淘汰范围。
(三)清洁生产达到相应清洁生产标准三级以上水平。
(四)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全面稳定达标排放,且排放量符合地方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配套锅炉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手烧锅炉等淘汰炉型,且配套了高效除尘设备,烟囱高度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规定,并建有堆放煤炭、煤渣的专门库房。
(六)排污口规范化设置,仅设一个排污口,在厂外边界设置开放式排水检查井;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并落实运营责任。
(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为准)。
(八)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企业档案。
(九)印染(含配套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企业应承诺在我市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建成后无条件迁入定点基地进行生产和经营。
(十)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履行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并已补缴投产至今的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