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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印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今年全市印染、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截至2011年12月底。各区(县)环保局开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12月底前书面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报市政府。请各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将各地纳入本次环保专项整治范围的企业信息按本通知所附《印染、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情况一览表(表模)》(附件2)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本次重污染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企业申请环保纳入管理的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凭证,由区环保部门根据《专项整治要求》及本通知要求,参照汕市环〔2009〕108号文《关于对潮阳区谷饶镇和潮南区两英镇印染企业专项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执行。纳入管理企业执行的环境监测标准按现行国家、省最新环境标准执行,区级环保部门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应明确企业具体执行的环境标准,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届满应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证。
  (四)从今年6月起至年底,各区(县)环保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将本辖区已落实关停的重污染企业,以及经核查已达到《专项整治要求》、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卫星定位坐标、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企业信息)报市环保局备案。对已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区环保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纳入管理企业的后续监管,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经查发现企业存在偷排污染物、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第一次责令停产整治两个月,发现第二次责令停产整治四个月,发现第三次吊销临时排污许可证,并实施强制关停。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停产整治和强制关停工作。各区(县)环保部门要按规范做好关停企业相关资料建档工作,以作为实施结构减排的依据。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要组织对各区报备的纳入管理企业和已关停企业进行复核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通报区政府按上述要求进行处理;对纳入管理企业要组织对其补缴排污费进行稽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五)各区(县)开展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应严格执行市的整治要求,对无照经营的重污染行业作坊、原已列入关停范围却以变更经营主体等方式变相继续生产的企业、乘专项整治之机扩大生产规模(含增设印染、电镀工序)的污染企业、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污染企业,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强制关停,区环保部门不得给予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严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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