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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印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推进印染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要针对前段我市印染(含配套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执行省环保厅粤环函〔2011〕39号文《关于汕头市历史遗留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和省、市练江污染整治方案,以规范和强化重污染企业环境监管、实现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为目标,全面提升印染、电镀行业环保整治效果。重点推进四方面工作:
  (一)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近年我市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中已实施关停的印染、电镀企业“回头查”,发现死灰复燃的,报请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停措施,切实改变已关停企业关而不死的局面。
  (二)依法取缔属“十五小”的小印染、小电镀企业或无证无照印染、电镀作坊,由区(县)政府组织落实断水断电和拆除设备等强制性关停取缔措施。
  (三)对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和“十五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手续、已完成污染整治的印染、电镀企业,由区(县)环保部门组织核查,达到《专项整治要求》(附件1)的,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暂时纳入区级老污染源管理;达不到《专项整治要求》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停。
  (四)对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和“十五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配套印染企业和配套电镀企业,分别下列情况作相应处理:
  1、主业(不含印染、电镀工序)需履行环保报批手续已依法履行,配套工序经治理已达到《专项整治要求》的,由区(县)环保部门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暂时纳入老污染源管理;配套工序污染治理达不到《专项整治要求》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停企业配套的印染、电镀工序。
  2、主业(不含印染、电镀工序)需履行环保报批手续至今未履行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主业环保报批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停。
  三、严格整治要求,强化后续监管,推进定点基地建设
  (一)根据创模考核关于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省政府《练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到2011年底,流域内工业废水要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的要求,以及省环保厅《关于汕头市历史遗留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函》,今年我市重污染行业环保专项整治主要针对2008年以来我市印染、电镀行业环保整治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其中,潮阳区、潮南区印染(含配套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企业环保整治重点解决2009年两区政府报市政府要求予以保留和拟保留印染、电镀企业的环保纳入管理问题(具体企业名单详见汕潮阳府〔2009〕4号文和汕潮南府〔2009〕2号文),达不到《专项整治要求》的坚决予以强制关停;上述区政府文件以外的印染、电镀企业,区政府经组织审查认为符合《专项整治要求》需要保留的,另列明企业名单并专文请示市政府审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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