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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2、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与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

  3、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二)室内供热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应因地制宜,结合现有采暖系统选用不易堵塞、安装方便、易维护的热计量方式。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采用用户热分摊方法。

  同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市县不宜采用过多的热量计量方式。

  2、每个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应设置过滤器、热量表,并以此热量表作为热量贸易结算点。

  3、同一个热量结算点计量范围内用户热分摊方式应统一,热量分摊装置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

  4、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分户控制又要满足热计量的要求。

  5、设在楼梯间内的热计量分摊装置应加装保护箱。

  6、热量表积分仪(积算仪)不宜安装在地下管沟之中,应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积分仪(积算仪)必须设在管沟内时,应安装在管沟上方。积分仪应加装保护箱。

  7、在安装热量表时,热量表前后的直管段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要求,以保证热量表正常工作。

  (三)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1、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

  2、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

  3、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保证装置的设置状态达到设计要求。

  (四)热源及热力站节能改造

  1、锅炉房应在过滤器后回水总管上安装热计量装置。

  2、热力站的热计量装置宜安装在一次网回水总管上。

  3、锅炉房应设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计量监测系统,热力站应设补水量、耗电量计量监测系统。

  4、锅炉房和热力站循环泵、补水泵应设变频装置。

  5、锅炉房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使供热量根据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

  6、改造后的供热系统应严格冲洗和过滤,锅炉房和热力站系统水质应满足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1576)的要求。

  五、工程验收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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