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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到“十二五”期末,各市县至少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35%以上;地级城市(包括延吉市,下同)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热计量收费。申报国家“节能暖房”工程的重点市县,到2013年地级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从而实现重点突破,并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一)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按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节能50%)标准DB22/164-2007》组织设计与实施;更换门窗后,节能门窗面积占门窗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95%以上。

  (二)供热计量改造:改造项目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的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

  1、围护结构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现行居住建筑节能50%以上设计标准进行改造;

  2、采暖系统符合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

  3、出台地方热计量收费相关政策。

  二、重点支持地区的原则

  (一)申报国家“节能暖房”工程并具备条件的重点市县。

  (二)“十二五”期间计划改造面积占当地具备改造价值面积比例达到100%的市县。

  (三)同步实施规划区域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市县。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试点小城镇。

  三、核定改造工作量的原则

  达到下列条件的方可计算完成地方改造任务的工作量,享受国家和省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规划、招投标、设计(审图)、质量监督、安全、验收等。

  (二)改造后的建筑可以实施热计量收费。

  (三)改造中使用的技术(产品)已通过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

  四、供热计量改造技术方案

  (一)一般规定

  1、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应综合考虑热源(热力站)、室外管网及室内系统的节能潜力,实现供热采暖系统整体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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