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科〔201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暖房子”工程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4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十二五”期间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并与“暖房子”工程相结合,与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景观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供热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实施。在改造过程中,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位,对其供热覆盖区域内非节能居住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管网平衡和围护结构综合性节能改造;节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同步实施供热计量与管网平衡改造;积极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确保整体节能效果和城市市容市貌协调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