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办〔2010〕101号)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