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建明电[2010]2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管局:

  2010年10月26日,省长王儒林、副省长王祖继视察长春市开栓供热工作,并就做好今冬全省城镇供热工作做了重要指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确保全省供热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现就做好当前城镇供热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解决好开栓期间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全省各地都已陆续开栓供热,但个别城市的个别区域还有未开栓的,针对未开栓的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协调各方面力量,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于10月31日前全部开栓供热。到期仍未开栓供热的,要追究当地主管领导、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对开栓后供热温度的检测,因技术和设施原因造成居民室温不达标的,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指导供热企业及时完成技术改造和设施抢修,尽早达标供热;如因供热企业故意低温运行造成温度不达标,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并通过媒体公示有关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经请示当地政府同意,主管部门可实施临时接管,并取消其供热经营资格。

  二、强化对供热质量的监管

  供热质量的好坏,是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的重要检验,是对各地民生工程实施成效的重要检验,是对管理部门执行力的重要检验,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供热质量,实现对供热质量的有效监管。要加强对供热质量监管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供热质量监管机制,配齐配强监管队伍,改善监管手段,落实监管责任。要重点加强对小锅炉供热的管理,各地要针对其点多面广,分散经营,难于管理的实际,开展小锅炉供热质量专项整治,要从政策上明确小锅炉每天供热的次数和时间,在加强对其供热范围内的室温检测同时,也要检测供回水温度等参数。还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对小锅炉供热质量进行监督。要依据相关的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制定小锅炉供热质量管理办法,小锅炉供热质量保证金收取比例可高于集中供热,供热温度未达标的,可实时退费和处罚。要进一步督促供热企业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要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诉求要及时处理解涔,不断提高群众对供热行业的满意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