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吉建城〔2010〕43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燃气工程设计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全省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具有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到市(州)级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有关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详见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文本编制标准》的规定。吉林省具有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机构详见《吉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公告》。
三、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有关规定重新报审、备案。
四、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由审查机构按照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